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2008〕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城市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较快,网络体系初步形成,政策框架基本建立,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在促进群众健康、减轻群众医疗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6〕34号)和《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陕政发〔2007〕67号)精神,加快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辖区卫生资源状况,按照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服务站为辅的原则,合理布局,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每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应有明确的服务区域和服务人口,不应重叠设置。中心覆盖的地方不设站,中心不覆盖的地方,一般以中心下设站为主,业务上实行中心和站一体化管理。
二、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中、省有关要求,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建设项目,落实配套资金,列入民生工程。对率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标准化改造的,应优先安排建设立项。全省各地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审批,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规费,特事特办,为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新建和改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土地由区级政府无偿划拨。对租赁业务用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区级政府通过划拨、购买、支付租金、以租代购等形式予以解决。各地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房屋建设方面,应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等对待。
三、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公共卫生服务和专项业务经费给予补助。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应随经济发展和项目扩展逐步提高。财政、卫生部门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和使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保证专款专用。
四、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
认真执行《陕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陕编办〔2006〕126号),根据服务人群(包括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辖区范围、服务内容,按照结构合理、适应需求的原则,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人数。各市、区编制部门应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核定工作。市、区人事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在2009年内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五、改革人事分配制度
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事管理办法,定编定岗不定人,公开招聘、全员聘用,不搞终身制。新进人员,按照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遵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原则,纳入统一公开招聘范围,实行公开招聘。在职人员实行三级聘任制,区卫生局聘社区卫生中心主任,主任聘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聘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严格准入资质,保证人员质量,建立因事设岗、竞聘上岗、合同管理、绩效考核、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良性用人机制。
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制度。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应成为职工收入的主体。鼓励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绩酬挂钩、按劳分配,不吃大锅饭。严禁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省卫生和财政部门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指南,各设区市负责制订考核办法。省对市、市对区、区对机构、机构对工作人员,逐级进行绩效考核。
考核以服务数量、质量、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机构经费、确定人员绩效工资和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倾斜的激励机制。
六、建立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障机制
认真落实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促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上级医疗机构双向转诊的指导意见》,制订实施方案,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社区卫生服务的衔接。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将社区慢性病干预、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探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引导居民在社区就诊。
建立大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机制,选派在职或离退休医务人员到社区服务,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分级医疗格局。
七、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认真贯彻国家基本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