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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2023年3月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工作制度(试行)》已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监测工作,实现广告监测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加强对广告发布内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广告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利用自治区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开展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实施监测。对本级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监测工作,根据实际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本级监测中心自行监测的方式具体实施。

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区广告监测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广告监测工作。

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确定本级开展广告监测的具体范围,根据广告市场秩序状况及广告监管工作重点适时调整监测范围。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辖区范围内广告监测情况进行抽查。

广告监测工作应遵循标准法定、流程规范、指标统一、方法科学的原则。
我区大众传播媒介广告监测,以抽样监测为主要方式。各级广告监测机构应当在各自广告监测范围内确定重点监测的媒体,并根据广告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重点监测媒体及其监测频次。

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工作计划、部署相关工作时,应当提出广告监测计划及对本辖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广告监测列入工作重点,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监测及时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第七条 广告监测工作应当包括广告信息采集录入、广告内容初审、广告内容复审、监测结果汇总分析以及监测信息归档等环节。广告监测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集录入广告信息。监测人员应当及时收集监测使用的原始资料,根据要求筛选广告与非广告信息,依据《商品与服务广告分类标准》规范录入商品与服务广告类别,以及其他基本信息。

(二)初步审查广告内容。监测人员应当对录入信息是否完整、类别选择是否正确予以校验,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广告监测违法行为编码标准》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进行违法性质判定,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广告中的具体违法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