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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规〔2024〕1号
 
各有关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中共青岛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青岛监管局

 2024年5月10日



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积极为我市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性应急资金周转服务,切实发挥青岛市企业应急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应急引导基金)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 鲁政发〔2018〕21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23〕11号)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参照《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应急引导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五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三条 应急引导基金主要为实体经济领域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信用信息记录良好、符合流动资金贷款发放条件、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并纳入银行续贷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性短期资金周转服务。必要时,可为经联席会议批准的企业提供临时性应急资金支持。

第四条 应急引导基金坚持政策指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通过市场化配置资源,实现商业化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基金构成与募集

第五条 应急引导基金由市级引导资金、社会募集资金、风险准备金等构成。

第六条 应急引导基金本着持续平稳运行、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可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分期到位。

第七条 市级引导资金主要发挥引导放大和保证增信作用。社会募集资金主要面向国有企业、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及经营规范的投资公司等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进行募集,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稳步增加。应急引导基金不得向备案机构拆入资金。

第八条 社会资本供给主体提供的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不得从其他市场主体筹集资金,不得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不得通过贷款、股权抵(质)押等方式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

第九条 社会募集资金实行备案管理,应急引导基金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与社会资本供给主体达成合作协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基金运营机构

第十条 青岛财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其所属企业作为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负责应急引导基金管理和运营。

第十一条 运营机构报经市财政局同意后,国有和民营资本可以自有合法资金出资,入股运营机构。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等文件规定,完善企业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建立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对接社会资本供给主体,募集社会资金。

(二)对接银行等合作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协调解决业务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对应急引导基金使用情况全程跟踪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回收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组织备案机构的备案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备案机构备案后纳入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

(五)指导督促备案机构业务规范化运营,强化业务信息共享,及时协调审批和放款中存在的问题,做好对备案机构的综合考核工作。

(六)加强调度统计,定期汇总备案机构应急资金周转业务和使用应急引导基金开展业务数量、规模以及经营收益、基金回款等情况。

(七)承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根据企业资金需求,本着先急后缓、比例调配的原则匹配资金,支持备案机构开展运营,不直接开展企业应急资金周转业务。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备银行业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熟悉经济、金融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六条 运营机构本着收益与风险匹配、市场化可持续、保本微利运营的原则,可收取应急引导基金运营管理费用,用于业务推广、支付员工报酬、税费缴纳、业务系统开发等支出。管理费用从开展业务产生的收益中收取,标准经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与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备案机构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分担及债务追偿等要约条款;依规定予以备案,纳入应急引导基金服务体系。

第四章 基金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应急引导基金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辖区内注册登记,财务管理规范,会计制度健全,依法合规经营。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安全生产达标,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信用信息记录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流动资金贷款(含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等有关规定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第十九条 对国家和省市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关键产业链和重大投资、技改项目企业以及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转型发展引领作用突出、符合青岛市战略发展方向的重点企业,应急引导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条 备案机构申请使用应急引导基金,遵守以下操作流程:

(一)资金申请。备案机构完成业务初步审批调查,并获得合作银行同意提供贷款的证明材料后,在企业用款前,向应急引导基金运营机构提出配资申请。对于业务量大、配资需求多的备案机构,可根据上一季度业务量和配资情况,预先给予下一季度配资额度支持,以提升应急引导基金使用效率。

(二)资金划转。运营机构收到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应急引导基金划入备案机构资金专用账户。

(三)资金收回。合作银行贷款发放、备案机构资金收回后,备案机构应依照匹配的基金额度及时将资金转回运营机构基金专户,并支付相应的基金使用费用。

(四)资料归档。应急引导基金收回后,运营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包括线上资料),以备后查。

第二十一条 应急引导基金原则上单笔配资额度不超过应急引导基金实缴规模的30%。应急引导基金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15日,使用费按日收取,每日使用费率不超过0.8‰。

运营机构和备案机构应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企业最终实现承担的资金周转成本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根据备案机构业务需求,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应不断提高应急引导基金周转次数,逐步降低基金使用费率。

第二十三条 应急引导基金设立运营账户,运营机构应与备案机构约定设立固定银行转账账户,根据协议和需要及时转账,使用完毕后当日立即归还。

第五章 备案机构

第二十四条 运营机构受理备案机构备案申请,组织材料预审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公布,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二十五条 备案机构包括持牌机构(注册在青岛辖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其他可依法依规开展应急资金周转业务的公司)和非持牌机构,其中非持牌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及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服务机构。

(二)申请备案的机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有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三)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健全的业务及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作团队。

(四)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无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备案机构参股股东不得为自然人,参股股东净资产应大于其实缴出资额。

(六)申请备案机构与已备案机构股份关联或实质关联不得超过2家。

(七)备案机构单一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且须派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备案机构的管理和经营。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转贷业务体系中经营业绩良好且符合上述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备案机构,经运营机构备案后可参与青岛市企业应急资金周转业务。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机构要强化风险意识,根据不同业务分类,制定基金运作风险防控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积极防范道德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要根据业务特点组建专业团队,对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