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
桂建发〔2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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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服务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工作,多渠道解决引进人才居住需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自由贸易试验区引进人才,是指经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认定的人才,分为Ⅰ、Ⅱ、Ⅲ类,符合条件的人才可通过租赁或购买方式解决住房需求。自贸试验区各片区人才可以选择申请享受所在片区的人才住房优惠政策,也可申请在所服务片区设区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一、做好引进人才住房需求研究和规划
(一)根据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引进人才发展战略,科学评估预判引进人才居住需求,在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和供应计划时,应当将引进人才住房作为专项内容予以明确;制定引进人才住房筹集的年度计划和项目库,科学合理确定筹集数量,避免闲置空置和资源浪费。
二、增加引进人才住房供应
(二)建立完善租购并举的引进人才住房供应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引导各方社会主体主动参与人才住房供应工作,在房源筹集中,通过统筹集中建设、盘活存量用地建设,购买、改造存量住房,以及自贸试验区所在城市商品房项目开发配建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引进人才住房房源。
采取租赁和购买住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引进人才。租赁方式包括发放租房补贴、减免租金,租住政府、用人单位新建或改建的人才公寓(周转房),符合当地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以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范围;购买方式为通过发放购房补贴购买商品房,或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政策性产权住房等。
新建、改建或其他渠道筹集的人才住房要按照人才分类标准,合理控制户型、面积。严禁借人才住房之名变相福利分房,严格配租和退出管理。
符合条件的租赁型人才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后可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支持政策,其准入、退出的具体条件按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执行。
(三)鼓励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多渠道筹集人才住房。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应统筹辖区内引进人才规模、层次和预期引进数量,通过集中新建等方式筹集一批规模适当、面积不等、环境良好、设施齐全的引进人才住房,提供给辖区内引进人才居住,有序解决各类引进人才住房需求。
(四)支持引进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引进人才住房,有效增加区域内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或通过出售单位公有住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等方式解决本单位引进人才的住房需求。
鼓励引进人才集聚的企事业单位按有关政策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需补缴土地价款;支持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五)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鼓励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限制使用范围和处置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在一定时期内封闭运行,按照限定的住房使用和处分权利,向符合当地标准的引进人才配售,并建立管理制度。
三、落实引进人才住房配套政策
(六)创新土地供应、财政补助等支持政策。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土地审批、货币化购房补贴、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等方面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七)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自贸试验区Ⅰ、Ⅱ、Ⅲ类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且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等四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