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贯彻《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贯彻《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政办〔202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东政〔2024〕33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海东市贯彻<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4月7日

海东市贯彻《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青海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强和规范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保证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海东市本级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物价和粮食市场供给,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成品粮)和食用油供应。

第三条 海东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政府应根据本市人口增长情况和粮食消费增长量,及时增加市级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

第五条 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粮权归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及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的审核,指导和协调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市粮食应急的需求以及省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规模计划和品种调整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落实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数量、品种和布局。

(三)监督检查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和质量,按照储备粮储存的品种和规模、储存年限,向市政府提出轮换方案,经市政府批准,择时进行轮换。

(四)负责核实和处理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的损失、损耗。

(五)负责市级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库存实物和账务的检查。

(六)负责与市财政局清算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保管费用、利息、轮换费用及差价补贴,并将各项补贴及时拨付承储单位。

(七)负责调查处理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八)委托法定的粮油质监部门对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和品质进行检验,确保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

第七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排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差价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二)将市政府批准新增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所需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差价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所需费用。

(三)核销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损失、损耗资金及财务检查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发行海东分行履行以下职责:农发行海东分行及各县区支行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地方储备和调控粮油贷款办法(2020年修订)》规定的贷款程序,及时足额做好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所需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

第九条 承储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三)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出、入库计划。

(四)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青海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五)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储备粮各项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

(六)自觉接受国家、省、市、县区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承担储存安全主体责任。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储存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仓房,平房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宜小于500吨,不宜大于8000吨。对应仓容规模及单仓容量,配备可有效实施的储藏保管技术条件和接收发放能力。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用于储存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仓房等存储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房及其配套设施质量良好、功能完备、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  具有与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存功能、仓型、进出仓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粮食装卸、输送、清理、降尘、粮情检测设备、通风设备和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设备。满足地方政府储备粮收储、轮换、调运等物流要求。

第十四条  具有与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相适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

第十五条  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等各项业务数据能够通过信息系统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地方政府储备粮各项业务信息化管理。拥有完好的监控设备,实现库区内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保存时间30天以上。

第十六条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小麦粉、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油不超过包装保质期。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市级地方政府储备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

第十八条  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要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九条  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入仓前,承储企业应当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收购地方政府储备粮,准确计量并制作凭证。应当及时整理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平仓验收储存品质为宜存,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按照规定记录与收购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情定期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发生储存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做到日清月结,按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储存周期结束后,相关凭证和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6年。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虫害防治要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进行熏蒸作业的,严格按照《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相关规定执行,应当坚持“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原则制订熏蒸方案,必须严格执行熏蒸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熏蒸作业,并按粮权所属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密度超过800kg/m3的,应当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粮堆高度亦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其他仓型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

成品粮储存应划设堆垛位置线,规范码垛。大米码垛按照《应急储备大米储藏技术规程》(LS/T1223)执行,小麦粉码垛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参照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的部分即超耗,作为储存事故处置;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入仓前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在形成货位后及时核销,在形成固定货位前补齐,属于商务处理的要处理后再结算。储存期间的水杂减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承储单位应当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的粮食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一次性处理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存期间发生的粮食储存损耗;以一个货位或者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者批次粮食的损耗和损失。进仓、出仓的粮食水分和杂质含量,分别以平仓验收、出仓检验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和档案记载为准。承储企业损耗处理必须按照企业三级审批制度、“三重一大”制度执行,并保留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第二十七条  库存地方政府储备粮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承储企业必须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书面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详细说明原因,报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认真复查核实,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具体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采购的市级地方政府储备原粮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市级地方政府储备原粮、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具体常规质量、储存品质、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如下:

(一)原粮

小麦:符合政策性粮食储备粮管理制度等级规定,达到年度储备轮换计划规定的等级,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GB1351《小麦》同等级控制指标要求(优质小麦符合GB/T17892《优质小麦强筋小麦》或GB/T17893《优质小麦弱筋小麦》同等级控制指标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GB/T20571《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二)成品粮

小麦粉:符合政策性粮食储备粮制度等级规定,达到年度储备轮换计划规定的等级,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GB/T1355《小麦粉》同等级控制指标要求(高筋、低筋小麦粉和各类专用粉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同等级控制指标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签标识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定量包装标签标识计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大米:符合政策性粮食储备粮制度等级规定,达到年度储备轮换计划规定的等级,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GB/T 1354《大米》同等级控制指标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签标识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定量包装标签标识计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三)食用植物油

菜籽油:小包装菜籽油标签标识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定量包装标签标识计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食采购入库、销售出库必须检验的各类指标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根据需要,若需增储其他品种政府储备粮食,其质量要求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第二十九条  实行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食采购前索证制度。承储单位采购政府储备粮食,必须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拟采购粮食的品种、数量、产地或生产单位、收获年度或生产日期、储存地点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必检指标检验结果。承储单位应认真核对销售方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确认完全符合要求后,方可采购。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采购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必须与销售方签订粮食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涉及粮食质量的条款,准确界定粮食质量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粮食调运过程中,承储单位应派员到现场实施监督发运,防止销售方串换粮源。运输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实行粮食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单位采购政府储备粮食,应对购入粮食的常规质量指标进行逐车检验,利用快速检测设备对不同产地、不同批次粮食的主要食品安全指标进行筛查。委托检验机构按每1200吨一批次进行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抽检,对于承储单位自检和检验机构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政府储备粮质量要求的粮食,经整理能够达到质量要求的,由承储单位进行整理,经复检合格后方可入库,对于无法整理或经整理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不得入库。

第三十三条  实行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入库质量验收检验制度。承储单位完成政府储备粮食入库任务、平仓形成固定货位后,应向粮食检验机构提交《海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检验申请单》(见附件2),委托开展入库质量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验收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轮换工作要结合政府保供稳价、救灾粮供应工作进行,实行定期轮换和企业动态轮换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在轮换中要确保储备粮品种、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  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根据定期监督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申报,经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协商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进行轮换。

第三十六条  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静态轮换方式。静态轮换原则小麦每个轮换周期为5年,轮换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考虑轮换粮品质优劣、市场情况、仓容匹配等情况,所有储备每个轮换周期必须轮换一次。

(二)动态轮换方式。动态轮换是指小麦粉和大米不超过包装标示保质期,每四个月至少轮换一次,每年轮换不少于三次;食用植物油不超过包装标示保质期,每年轮换不少于一次。承储企业应当规范运作,建立动态轮换台账,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及承储企业做好市场调查,把握好商机。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核定出、入库结算价格,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下达出、入库数量和价格计划,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组织实施。轮换期间,以半月为单位于当月17日、次月2日(如遇节假日相应顺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市级政府储备粮轮换半月进度表,同时抄送海东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直至轮换结束。

第三十八条  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有条件直接从种植主体收购的也可采取直接收购等方式进行。

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储存周期结束后至少保留6年。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根据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自主决策,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等方式进行轮换。采取先销后购、边购边销方式的在市级政府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

承储企业在轮换期间必须保持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所承储储备指标的70%,成品储备粮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计划的90%。

第四十条  轮入的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必须符合《海东市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轮换计划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处理,按《海东市地方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轮换任务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委托法定的粮油质检部门进行质量验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轮换验收资料(验收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发票、出入库原始凭证、“三账”、综合质量验收报告、空仓等相关视频资料),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海东分行及各县区支行将与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同进行验收。轮换验收包括核查数量是否真实、准确,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轮换操作是否规范,是否超轮换架空期,储存是否安全等事项。

轮换架空期从市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轮出的次月(日历月)开始计算,轮入数量是指轮入至规定的储存库点(仓房)且质量合格的粮食数量。完成轮入的时间以验收检验报告日期为准,存在检验结果复议的,以第一份质量合格的验收检验报告日期为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各岗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实现企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全过程追溯。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需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成立相应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应急分队。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例会、例检、隐患排查治理、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考核范围,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将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足额安排并按规定使用,保障安全生产设备设施、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治、设备维修保养、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保险、应急演练、事故救援等安全生产支出。

第四十七条  加强安全风险辨识管理。承储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全面辨识、动态更新、严格管控储粮工艺、设施设备、作业环境、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安全生产风险,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第四十八条  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承储企业要建立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定期持续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动态排查出来及相关主管部门通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逐条落实整改措施、责任和时限,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鼓励承储企业委托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检测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十九条  加强重大危险源和危险作业的管理。承储企业要对具有较大或以上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专项安全管理制度。要重点对粮食作业中登高、化学药剂、出入库相关机械使用、用电、粮食挂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