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4﹞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政规发〔2022〕2号》规定,继续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嘴山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5日
石嘴山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确保灭火救灾用水,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乡镇道路配建的公共消火栓;
(二)乡镇道路配建的公共消火栓;
(三)单位、居民住宅区配建的公共消火栓;
(四)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的公共消火栓。
第三条 公共消火栓按照城乡供水管网的类型划分为三级,在城市一级供水管网上设置的消火栓为一级;在城市二级供水管网(单位、住宅小区)上设置的消火栓为二级;在乡(镇)、农村地区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为三级。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点及安装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规划管理部门在城乡行政区域内审查、审批新建、翻建或改建道路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将公共消火栓纳入规划内容。在原有的公共供水管道上新设公共消火栓的,由城乡供水单位编制设计方案,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单位建筑、工业建筑、居民住宅区等项目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时,对公共消火栓的配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道路设计内容,将公共消火栓建设纳入道路建设工程的总体内容,并负责组织公共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单位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公共消火栓的建设及其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招标审批部门负责督查公共消火栓的建设落实情况。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建设。
第七条 公共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八条 公共消火栓建设完成后,公共消火栓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建设单位会同规划、建设、公安消防机构和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公共消火栓建成后,竣工图纸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三章 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九条 公共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条 市星瀚市政产业集团和平罗县德渊市政产业有限公司负责对一级公共消火栓进行维护和管理;单位、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责对二级公共消火栓进行维护和管理;乡(镇)、农村饮水供水单位负责对三级公共消火栓进行维护和管理。
公共消火栓的维护单位要每半年对所属公共消火栓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保养并做放水测试,发现损坏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对二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并确定专门的维护保养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保障和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对圈占、埋压、擅自使用和损坏公共消火栓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处理。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公共消火栓的建设、维修、养护实施监督,定期对公共消火栓进行普查和测试,并做好公共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对普查和测试结果和公共消火栓不能完整使用的,按照所属维护单位及时函告产权归属单位;对应建而未建的公共消火栓函告规划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公共消火栓纳入城乡网格化管理,承担城乡网格化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公共政消火栓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供水单位。
第十二条 除因突发性事故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