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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建人〔 2008 〕77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建委,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整体素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市监函〔2007〕43号)的规定和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发〔2005〕68号)、自治区建设厅《关于明确我区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注册管理分工的通知》(桂建人〔2006 〕2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继续教育旨在使二级建造师熟悉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领域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其法律法规意识不断得到强化,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促进其综合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全区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管理、组织和实旌工作委托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具体负责。

第四条  注册中心负责编制全区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组织编写、审定、配发继续教育教材。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二级建造师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重要条件之一。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机电及矿业工程专业。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1、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者,可自签证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自签证之日至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