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发布粮食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标准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市场调控,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我省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下同)经营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具体标准修订如下:

一、保持必要的库存量,是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对保证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应尽的义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执行最低和最高库存数量标准。正常生产经营的粮食收购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30%的必要库存量;销售企业一般要保持不少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20%的必要库存量。加工企业的原料必要库存量按收购企业标准掌握,成品粮油必要库存量按销售企业标准掌握。

二、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的20%。

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高库存量标准可适当高于上年度正常经营情况下月均经营量,但提高幅度不高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