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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20〕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2日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和网络化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理空间框架基本规定》《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是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釆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数据目录与交换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运行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等构成,包含我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该平台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三条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全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四条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管理、维护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的总体设计、推广应用及使用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建设、更新、集成、分发服务工作,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应用服务等方面发挥支持保障作用。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信息中心负责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的日常运行、更新和维护,并提供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应用服务。

第七条  参与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或者使用地理空间框架信息数据资源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的采集、编目;

(二)对本部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

(三)及时提供本部门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并负责定期更新。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局在保密主管部门、国家安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将数据提交给自然资源部授权部门进行保密处理。

第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三章  框架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标准体系建设

(一)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的制订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行业颁布的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确保标准体系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二)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规范,保证信息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利用。

第十一条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及数据库建设

(一)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地理信息数据集分为四个层次,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

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集合,其内容包括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和数字正射影像等数据,是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提供给需要深入应用地理信息系统的政府部门在涉密网络上使用。

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包含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可共享使用的各类专题数据,是政府各部门基于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对数据进行提取、保密、符号化等加工,将行政调查、行政办公数据进行空间化处理后形成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可以通过我市政务网提供给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使用。

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是相关主管部门依据标准规范将数据进行空间化处理后形成的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成果,可以通过我市政务网提供给政府部门共享使用,也可以经过处理后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数据提取、保密、美化等加工之后形成的融合产品,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设,通过网络平台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

(二)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库采用集中建库和分布式建库两种模式。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公众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市自然资源局集中建库并统一管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库由各参与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部门分别建库或者委托市自然资源局集中建库。

第十二条  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是应用服务功能数据、软件及其支撑环境的总称,通过在线方式满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空间定位、数据查询分析的基本需求。

(二)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由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数字地理空间框架统一标准进行建设,其他部门不得重复建设。

(三)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是全市统一、权威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该平台统一进行公布、共享、交换与管理。

第四章  信息更新与管理

第十三条  提供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部门,应当按照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工作。数据的更新必须保证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以及数据更新频率要求统一进行更新维护。

(一)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基础测绘规划,统筹做好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更新工作,编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更新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保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工作的经费投入。其他部门不得再对未纳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年度采集和更新计划的同类项目进行立项以及财政性投资。

(二)实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定期更新制度。市自然资源局根据我市基础测绘规划要求,每年动态更新全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特殊情况下,市自然资源局可对负责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施局部紧急更新。

(三)落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成果汇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成果汇交和管理。

第十五条  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对更新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加工并提交自然资源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后,在我市政务网上更新公布。

第十六条  按照“权威数据来自权威部门、权威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的原则,政府部门根据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标准规范,及时采集、更新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并在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空间位置的保密处理工作统一由市自然资源局提交自然资源部授权部门进行。数据业务内容的保密处理工作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提供数据的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由市自然资源局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基础上,对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提取加工、保密处理后,通过我市政务网或者其他互联网平台进行更新公布,更新周期分别与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提供地理信息资源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共享信息的采集、更新、汇总和公布工作,包括系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及相关专业、专题、共享信息数据集的更新维护。

第五章  数据共享与交换

第十九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的规定,及时将其所属的已经保密处理且符合公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数字桂林地理空间框架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布、共享与交换。

第二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我市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需求,及时对数字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共享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符合合法、准确、规范的要求。市自然资源局定期对共享数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修正。

第二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通过公共平台或者门户网站公布全市数字地理空间框架数据集目录、用户权限及共享途径等事项,供需求者查询。

第二十三条  全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众可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在权限范围内共享相应的地理信息数据。

以下地理信息数据不得在非涉密网络中运用:

(一)未经自然资源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二)空间位置未经自然资源部授权部门保密处理、业务内容未经数据提供部门保密处理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

(三)未对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的公众地理信息数据。

第二十四条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为国家秘密信息,仅限于通过部署在涉密网络上的公共服务平台共享使用,使用过程中应当确保使用环境与非涉密网络物理隔离。需要使用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有关部门,其使用目的和范围必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使用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经过保密处理后,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