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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

青海省登山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修订版】
青海省政府令[第22号]

(2001年9月6日省政府令第22号公布  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二〇〇一年九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登山活动管理,促进登山事业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攀登海拔50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山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登山活动与当地经济发展相结合,大力宣传适宜攀登的典型山峰,加强登山基础设施建设,开展登山服务活动,促进登山事业发展。

第四条 省体育主管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承担全省登山活动的管理工作。山峰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登山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登山团队应由两人以上组成,并有组织地进行。

第六条 凡在本省境内进行登山活动的团队,必须向省体育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发给《进山许可证》,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攀登山峰名称,攀登线路;

(二)团队人数和人员基本情况介绍,登山队名称;

(三)登山活动时间、登山人员报到地点;

(四)安全措施,救援方案。

未经省体育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攀登海拔5000米以上山峰的登山活动。

第七条 登山活动被批准后,省体育主管机构应及时通知山峰所在地体育主管机构。山峰所在地体育主管机构应当为登山团队提供便利条件,做好登山向导、技术保障、安全求援等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登山活动中如有科学考察、测绘等项目,组织者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该项目活动。

第九条 登山团队必须保护山区的环境卫生,在山区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必须随队运出。不得在山区和顶峰安放纪念物、立碑等。

第十条 登山团队应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毁坏植被,不得猎捕野生动物。

第十一条 登山团队应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登山团队应当按照批准的山峰、攀登路线进行登山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攀登山峰和路线。

第十三条 使用山峰的名称、高度应以测绘部门最新公布的名称、高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