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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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桂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城区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私人小客车合乘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数量实行市场调节,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修订准入条件进行临时管控,并向社会发布。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网约车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网约车监督管理。
市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人社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管理
第六条 在本市各城区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按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及其复印件;
(五)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证明信息;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各城区行政区域。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在本市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车辆及驾驶员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各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号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型标准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非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或者1.4T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综合工况续航里程250千米以上。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环保和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车身内外不得设置安装营运标识和专用标志。
(五)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3年。
(六)配备驾驶员具有网约车从业资格,且未同时为其它网约车、巡游车开展运营服务。
第十二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申请表。
(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缴纳购置税的《税收完税证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合格证。
(五)车辆彩色照片或者照片电子文档。
(六)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提交车辆所有人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八)投保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九)配备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申请,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为8年。
本市巡游车符合网约车平台公司相关要求的,可以直接向相应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十四条 在本市各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年龄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申请表;
(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近1年内体检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和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材料原件;
(六)近期一寸彩色照片。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后,应当自考核合格之日起20日内,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车内人员伤、亡保险额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万元,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并保存服务车辆每年的保养维护、保险购买和审验记录,监控并记录车辆行驶里程和使用年限,始终具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