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7〕9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2日
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精神,加快推进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期治水方针和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保障水安全,以促进农业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建立健全科学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加快构建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水资源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发挥各级人民政府主导作用,加强宏观指导、顶层设计和政策引导,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差别水价机制,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积极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通过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水。
2.坚持综合施策,整体推进。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措施,与其他相关改革相互配套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针对自流灌区、扬水灌区和库井灌区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水土资源状况及种养结构、经营方式、城镇化进程等,科学选定符合各地实际的改革方式,先易后难、有计划、有步骤的分类实施,以点带面,梯次推进。
4.坚持供需统筹,注重实效。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提高供水保证率,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
(三)总体目标。
2017年全面实施,稳步推进。自治区各地级市可选择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通过3年—5年努力,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其他县(市、区)梯次推进。到2025年,实现以下改革目标: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经营性水利工程水价达到完全成本水平,分类水价普遍实行。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农业水权制度健全,农业用水总量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完成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农民用水组织健全、运转高效;农业种植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用水方式有效转变,水肥药一体化技术集成发展,现代农业节水制度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基础。
1.完善节水工程改造。加强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加快灌区信息化建设步伐。实施宁夏引黄灌区高效节水现代化建设项目,不断完善渠系配套设施,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形成科学集成的灌溉体系,为农业终端用水创造良好条件。每年发展高效节水灌溉35万亩。(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等配合)
2.完善农业用水计量设施。结合高效节灌技术推广、土地规模经营等,完善计量设施,积极推动测控一体化建设,提高测量水精度和调度管理水平,新建、改扩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到2021年,完成大中型灌区干渠直开口用水计量设施配套升级改造。到2025年,大中型灌区支渠以下及小型灌区用水计量设施配套至最小计量单元,全部实现计量供水。高效节水灌溉片区、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区和库井灌区率先实现智能计量。(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宁夏电力公司等配合)
3.深化灌区用水计量。制定灌区末级渠系用水计量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自治区各级水利部门结合用水计量设施的配套完善,逐步将用水计量责任落实到最基层水管组织;大力培训测量水人员,配备完善的计量设备,建立行之有效的农业用水计量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提高用水计量的精准度和透明度。到2025年全部实现终端用水计量收费。(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二)完善农业水权制度。
1.区域取水总量控制。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县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统筹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优化配置黄河水、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源,强化水资源的统一调度,以节水支撑区域新增用水需求。(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农牧厅、林业厅、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2.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核定的用水总量和县级黄河地表水初始水权,县(市、区)将农业、工业使用黄河地表水资源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协会及主要取用水户。强化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水权制度。(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3.严格农业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执行宁夏农业灌溉用水定额,以定额为标准,配置年度农业用水指标,计收用水水费。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定额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农牧厅等配合)
4.建立水权收储交易制度。建立完善水权收储交易相关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收储基本建设、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所对应的水资源使用权。将水权交易纳入农村产权公共交易平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支持水权交易。(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等配合)
(三)推进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1.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对承担灌溉排水任务的干渠直开口以下渠道(含配套建筑物)、支沟及以下排水沟道(含配套建筑物)、灌排泵站机井、蓄水库坝(池)、高效节灌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立权属清晰、主体责任落实、管护制度健全、经费来源可靠的运行管护体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或使用(经营)权出让方式,引进社会化、专业化队伍从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配合)
2.探索创新终端用水管理模式。积极完善农业用水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用水组织、农业社会化综合服务机构、水管单位和用水户参与等多种形式的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加强对各类用水组织的扶持和监管,充分发挥各类组织和个人在工程管理、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水利工程、计量设施、信息化设备的及时维护和有效使用。(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等配合)
3.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管。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和聚集放大作用,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参股控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更多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依法获得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和收益。(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配合)
(四)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1.完善农业供水成本监审机制。农业水价实行“骨干工程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各类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区分供水工程类型,落实供水成本监审工作并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开成本,健全成本公开制度。(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水利厅、财政厅、农牧厅等配合)
2.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引黄灌区骨干供水工程水价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水利厅根据成本监审结果,提出定(调)价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区)管理的供水工程(独立供水、范围明确的供水工程、库井灌区供水工程)水价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备案。跨省(区)的供水工程水价由两省(区)有关部门根据供水工程成本协商确定。对受水区相对独立、供需双方自主能力较强、社会资本建设管理的供水工程,水价可探索实行市场调节价,积极推行将引黄灌区农田排水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纳入供水成本。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要加强对市、县(区)供(排)水工程定调价工作的指导。(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水利厅、财政厅等配合)
3.稳步调整农业水价。在维持现有区属水管单位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电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农业水价逐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2021年引黄自流灌区骨干灌排工程供水价格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2025年扬黄灌区骨干灌溉工程供水价格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各市、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步调整引黄灌区骨干工程以下末级渠系水价和库井灌区水价。北部引黄灌区井渠结合灌区鼓励开采应用浅层地下水,地下水和渠水执行同一价格。(自治区物价局牵头,水利厅、财政厅、农牧厅、宁夏电力公司等配合)
4.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农业用水区分粮食作物、一般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根据农业用水定额、投入产出比,在终端用水环节完善分类水价。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生态用水积极鼓励引用经处理过的中水和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水量不足时可调剂部分地表水予以补充。引用地表水补充生态用水的水价按不低于供水成本核定。(自治区物价局、水利厅牵头,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等配合)
5.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按照自治区发布的农业用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3倍收费。农业用水超定额以上部分征收水资源费。(自治区水利厅牵头,物价局、财政厅等配合)
6.加强水费征收监管。水费实行“统一征收,分级管理”,由终端用水管理组织集中收取,按照工程管理权限,水费上缴同级财政,干渠以上水费(含排水费)用于干渠(干沟)的运行维护;支渠以下水费由县(市、区)安排基层水管组织、农民用水协会管理使用,用于支渠以下渠(沟)道维修养护和管理。自治区各级水管单位、农民用水组织应完善票据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的票据。用水组织要定期公开水价、用水指标、实用水量、水费额度,增强水费征收的透明度,切实保障用水户权益。物价、水利、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水费用管安全,杜绝搭车收费。湖泊湿地生态用水水费由承担管理责任的政府或经营单位负担。(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财政厅、物价局、审计厅、农牧厅等配合)
(五)强化农业节水措施。
1.构建新型农业用水格局。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粮食主体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在稳定粮食产量和产能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调整种养结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