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5〕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资委、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权利、义务、职责,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做到岗位、权力、职责三到位
企业法律顾问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自治区、市国资委(以下统称“国资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所出资企业的法制建设,在企业生产和经营中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大型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其他企业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并根据需要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所出资企业在重大投资决策、对外担保、重要经营活动、资产处置、改制重组、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都要听取法律事务机构或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今后,所出资企业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涉及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投融资方案、租赁、资产处置、招投标以及要求国资监管机构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经过本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专门论证,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和建议,其中,要求国资监管机构出面协调有关法律问题的报告和请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发;所出资企业凡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或案件,应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自觉接受指导和监督。
二、切实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目前我区部分国有大型企业已建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对推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各企业发展极不平衡,多数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和质量还远远不能满足当前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指导,所出资企业也要有计划、有目的地锻炼和培养企业法律人才,进一步鼓励企业内部符合条件的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注册后,聘用为企业专职的法律顾问。
所出资企业要切实保障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有效地履行职责。要解决好企业法律顾问的待遇问题,改善法律顾问的工作条件,吸取越来越多的法律专业人才加入到企业法律顾问队伍中来,重视并发挥他们的作用。要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积极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改善企业经营决策层的人才结构,提高经营决策水平,是企业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客观需要。所出资企业要以《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契机,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大型企业要设置总法律顾问,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情况的同志担任总法律顾问。如果企业内部没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先由一名企业负责人兼任,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聘。从社会上聘任的总法律顾问,正式聘任前需经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并且被聘用者必须辞去其他原任职务。今后三年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切实保证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