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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18〕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政规〔2023〕12号规定, 决定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

现将《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6日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规范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漓江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水上游览经营的准入、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

漓江风景名胜区具体界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是指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偿取得一定期限内,在漓江风景名胜区特定水域,利用游船、游览排筏等水上游览工具及相应辅助设施从事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竞技、演艺等经营项目的准入权。

第四条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是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授权主体,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准入、退出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营权的取得



第五条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漓江生态环境保护和游览品质提升需要,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依据《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有关规定,设置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项目。

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涉及的县区可依照《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拟制水上游览经营项目方案,报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批。经批准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方案,遵照本办法实施。

未经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审批,漓江风景名胜区范围涉及的县区不得设置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不得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开发建设和组织开展水上游览经营活动。

第六条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水上游览经营项目设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并授予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

未取得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

第七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漓江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出售;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收取。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方式如下:

(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为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的成交价款。

(二)本办法施行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已实施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参照同区位、同类项目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的成交价或按项目经营性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

第八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等部门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与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产和技术要求;

(三)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和与经营项目相匹配的生态保护方案;

(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

(五)无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竞标者,应当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从业经历证明和任职文件;

(二) 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以及从事经营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 项目经营方案和与经营项目相匹配的生态保护方案;

(四) 企业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生产管理、销售管理、质量管理等管理制度;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的经营者签订项目经营合同。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范围、期限;

(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的标准及其缴纳方式;

(三)项目涉及的水上游览工具或相应辅助设施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四)合同履行期间的资源保护、生态建设、安全生产等措施及服务质量管理、经营行为规范等要求;

(五)项目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

(六)发生不可抗力、法律法规修改或废止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经营权和经营期限的处置办法;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双方权利和义务;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取得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项目经营权的经营企业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水路运输许可等与从事漓江风景名胜区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有关手续,并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资质、从业人员、经营场所、设备、银行账户等基本信息报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已实施的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根据生态环境承载力、项目内容等因素确定与该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规模、资产等要求。原经营者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并达到与该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规模、资产等要求的,应当依照本办法与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原定经营范围签订项目经营合同,明确经营期限,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该经营期限届满,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三章  项目经营权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五条  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桂林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整改、停减航班和运量、降低或取消星级、核减其经营期限:

(一)擅自改变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区域,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履行项目经营合同规定的义务,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