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2〕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建设规范有序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有力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根据《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出让计划统筹管理
(一)完善土地出让计划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及时公布年度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防止出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近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科学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规模,当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应于每年3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抄送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二)加强出让计划管控。根据土地出让年度计划和工业用地出让占比要求,建立月度土地出让例会制度,研究出让土地的规模、时序、节奏和结构。
二、规范土地出让行为
(一)完善集体决策机制。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制,土地出让方案审批必须采取集体会审方式。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土地出让起价须由专业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经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论证后研究确定。涉及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二)严格出让公告管理。统一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的标准格式,出让人应对出让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不得违规在土地出让公告及相关出让文件中为特定竞买人设定以下前置条件:
1.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一定数量的营业额、纳税额、产值等经营业绩;
2.竞买人必须具备已建成项目达到特定规模或标准的营业规模(面积)建筑规模、建筑高度等建筑业绩;
3.竞买人必须在行业协会、媒体公布的行业排名中达到名次,或提供特定品牌、特定企业愿意入驻的意向书(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4.竞买人必须具有特定资质条件或提供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相关准入证明文件;
5.竞买人必须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本市、县区企业;
6.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具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工业用地根据市、县区政府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约集约等要求,统一决策部署而设置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生产技术要求等内容,不属于上述情形。土地出让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及竞买须知中加设排他性条件。
(三)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拟出让土地必须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并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内容,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禁止“毛地”出让,杜绝未履行出让手续先开工建设的违法用地行为。对违法建设的,原则上须拆除地上建筑物后再“招拍挂”;对违法建设确需保留地上建筑物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后再“招拍挂”。
三、健全土地出让批后监管
(一)优化土地出让批后流程。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间,修改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文本,鼓励网上签约,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信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