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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制度的通知

湖农发〔2024〕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农发〔2025〕5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县)农业农村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局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76号)《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我们组织修订了《湖州市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2日


湖州市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确保供种需求,保障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省政府令第376号)《浙江省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湖州市内从事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储备种子生产、保管、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农作物种子储备,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常年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种子市场应急供种需求,有计划开展的农作物种子储备。农作物种子储备主要用于救灾恢复生产和市场风险调节,兼顾其他需要。

第四条  建立市、县分级储备制度。吴兴区、南浔区农作物种子储备由市统筹落实。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市级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和农作物种子储备工作指导。各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作物种子储备管理。市、县种子管理技术支撑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加强储备种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二章   储备计划

第七条  储备种子以水稻、小麦、油菜等粮油作物为主,结合实际适当储备部分旱杂粮、速生蔬菜等种子。具体包括:

(一)适宜受灾补种的常规早稻、特早熟晚粳(籼)稻、小麦,适播期长的旱杂粮、油菜,短生育期的叶菜、根菜等品种;

(二)生产需求大、繁制种风险高的主导品种;

(三)适宜救灾备荒的其他品种。

第八条  全市农作物种子储备数量根据受灾补种需要和市场供种风险等情况确定。其中,救灾种子原则上按全市常年受灾面积所需的补种用种量储备,风险种子原则上按主要粮油作物种子常年用种量的10%储备。

粮食种子储备任务以常规稻用种量计算,其中杂交稻种子按常规稻的5倍折算,杂交玉米种子按常规稻的2倍折算。蔬菜种子按常规稻的5倍折算。小麦、油菜种子按实际任务数计算。

第九条  储备种子属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属依法需要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的应当通过品种登记。

各级种子管理技术支撑单位、农技推广部门应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需要,开展储备适用品种的筛选、栽培技术研究并指导推广应用。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年度农作物种子储备指导计划,下达县年度储备指导计划,明确储备任务,并组织实施。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指导计划要求落实种子储备任务,并可视实际情况扩大储备种子总量和品种。

第十一条  储备种子的具体品种及数量由种子管理技术支撑单位提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确定。各地确定的储备种子品种和数量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储备种子按期更换,推陈储新。储备周期按不同作物具体品种确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三条  农作物种子储备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并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方式和要求,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承储单位。

第十四条  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应为依法登记的种子企业,同时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质;

(二)具有拟储备品种的生产经营权(不需生产经营权的品种除外);

(三)具有相应的种子仓储能力;

(四)具有良好信誉,近3年无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记录。

第十五条  农作物种子储备实施合同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承储合同(协议),约定储备时间、地点、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质量、动用、违约责任和资金结算方式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储单位应当按合同(协议)落实储备任务,并做好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