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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债券融资初审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债券融资初审办法》的通知
桂国资发〔201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我委监管企业债券融资行为,加强企业债券融资管理和风险防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债券融资初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债券融资初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规范企业债券融资行为,加强对企业债券融资的审批管理,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监管企业,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及其全资子企业(公司)、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核准)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进行融资的行为。

第四条  企业债券融资审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桂国资发〔2006〕232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2010〕12号)。

第五条  企业申请债券融资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

1.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上述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无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2.企业净资产规模达到规定的要求;

3.企业经济效益良好,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企业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5.企业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企业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7.企业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8.企业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9.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产规模条件;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