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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银川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2010年9月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2年2月7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改 根据2020年3月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改 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政府令〔2024〕1号规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修改为“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维护,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无障碍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

“(二)设置临时无障碍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

“(三)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或者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

(五)删去第二十条。

请结合引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范围和建设标准,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无障碍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监督和管理。

自然资源、市政、公安、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设计和建设。配套无障碍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设计规范》设计无障碍设施,严格执行《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

第八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和监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取消或变更无障碍设施。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但没有配套建设无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