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
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符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可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
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规定,按下列要求办理免征蔬菜流通(批发、零售)环节
增值税的免税备案手续。
(一)备案程序按《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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