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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生态立区”战略,加强我区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 级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按年度采取百分制考核制度。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履行水土保持职责和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情况。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责任落实、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以及水土保持监测等目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自治区水利厅牵头,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林业厅等部门组成自治区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考核自评报告和相关资料报各设区市水务局并抄送自治区水利厅。各设区市水务局牵头,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进行初考,并将初考结果于第2年1月底前报自治区水利厅。

第八条  自治区考核工作组在各设区市对辖区内县(市、区)考核的基础上,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于第2年3月中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核分为A、B两组,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划入A组,没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