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
陕政发〔2013〕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稳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改革
(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属于公共财政负担的,要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实现共建共享。今后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各级主管部门要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政府批准。未经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设立新的专项资金。
(二)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提前一年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切实改变边执行预算、边制订计划、边落实项目的做法。每年从7月初开始,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各级主管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提交同级财政部门。除适当预留部分应急专项资金外,所有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未细化到项目的,如无特殊原因,预算一律不予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省有关政策,结合下年度财力情况,对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并及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三)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年初预算确定后,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外,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专项支出。确实需要追加的,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统筹考虑。
二、全面实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今后,全省各级财政所有专项资金都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通过“项目库”编制预算,滚动管理。“项目库”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联网,并实行谁评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一)加快建立部门项目库。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项目的征集、筛选和排序,建立本级部门“项目库”,并逐级上报。所有纳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必须经过论证、评审和公示。省级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中省有关政策,对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择优排序,纳入省级部门“项目库”,依此编制省级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二)加快建立财政项目库。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本级部门“项目库”的对接工作,建立本级财政“项目库”,依此编制本级专项资金预算。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省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省级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按程序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要择优排序,纳入省级财政“项目库”,依此编制省级专项资金预算。
三、切实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清理整合力度
(一)规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从2013年起,打破专项资金基数,根据标准和实际需要,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对已到期、任务已完成和失去政策依据的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并予以取消,继续由部门调整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对继续保留和新设立的专项资金,严格核定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确定预算支出。
(二)做好专项资金的归并、整合工作。对符合中省政策目标,使用方向相近、归同一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予以归并。对支持方向相同或相近,但归不同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打破部门、行业界限,予以整合,统筹使用。
(三)统筹安排,集中财力保重点。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整合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采取规划整合、项目整合、板块整合特别是县级整合的方式,统筹公共预算与基金预算、中央与地方、财政与基本建设等各种政府性专项资金。要集中财力,优先保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政策和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资金需要,重点用于教育、文化、公共卫生、社会保障、“三农”等民生的支出需要,保证支持经济建设的资金需要。
四、进一步明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
(一)各级主管部门是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也是项目管理和执行的主要责任人。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计划性和前瞻性,提早筛选项目,建立本级部门“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和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项目建成后,做好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并督促项目尽快投入使用,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
(二)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筹集、分配、监管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