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拨付方式。项目投资完成额达到50%以上,并经现场调研、专家评审通过、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拨付。
(三)标准厂房租赁补贴
1. 补贴内容。对租赁江口工业园标准厂房从事生产经营的电镀企业给予租赁费用补贴。第1年全额补助厂房租金,第2、第3年减半补助厂房租金。补贴面积及补贴单价以企业与江口工业园业主方签订的合同为准。当实际租赁单价高于标准厂房租赁单价补贴标准表中单价补贴标准,按《标准厂房租赁单价补贴标准表》规定执行。
在优惠期间,已享受本补贴的电镀企业不再享受《柳州市工业园区厂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企业在租赁合同期内不得向其它企业转租或连续闲置三个月以上。
标准厂房租赁单价补贴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月
楼层 |
第一层 |
第二层 |
第三层 |
第四层 |
补贴额度 |
38 |
32 |
30 |
28 |
2. 申请流程。申请标准厂房租赁补贴的电镀企业需要向市搬迁办提交如下材料:
①标准厂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②与江口工业园业主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等入园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证照材料;
③当年标准厂房租赁费用相关凭据。
3. 拨付方式。标准厂房租赁补贴政策执行期间,电镀企业根据与江口工业园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按照补贴标准,于每年年末申请标准厂房租赁补贴。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拨付。
(四)工业污水处理费用补助
1. 补助内容。给予电镀企业污水处理费用补助。电镀企业搬迁改造完成后,从开始排放工业污水当月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产生工业污水处理费用的5%予以补助。
2. 申请流程。申请工业污水处理费用补助的电镀企业需要向市搬迁办提交如下材料:
①工业污水处理费用补助申请表;
②与江口工业园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等入园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证照材料;
③当年工业污水处理费用相关凭据。
3. 拨付方式。工业污水处理费优惠期间,电镀企业根据当年实际产生的工业污水处理费用,按照补助标准,于每年年末申请工业污水处理费用补助。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程序拨付。
(五)税费优惠
江口工业园入园电镀企业在办理各项证照手续时,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下限收取。搬迁过程中的有关税务事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的相关税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减免、优惠、扣除等)。
(六)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相关补助
符合其他我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补助政策的电镀企业,可按照相关政策及程序享受相关补助。
四、工作保障
(一)组织机构
市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电镀行业企业搬迁总体工作,鹿寨县人民政府、电镀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照分工开展好各项工作。
(二)具体工作
1. 搬迁政策推进工作。做好政策编制、解释工作,对各项补助进行审核,并做好相关补助资金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工作。做好有关经费的预算、调度、管理、拨付。(牵头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部门:市财政局)
2. 搬迁动员工作。开展电镀企业搬迁的调查、动员工作,做好搬迁涉及的全市规划解释工作。对企业搬迁实施监督,指导企业做好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并对有关电镀企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任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局、电镀企业所在县区(工业园区)工信管理部门、电镀企业所在县区(工业园区)环境管理部门]
3. 入园洽谈工作。组织各县区(工业园区)辖区电镀企业开展搬迁工作,并对相关政策进行解释。对意向入驻江口工业园的电镀企业提交的入园申请进行审核,核实企业与江口工业园业主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协议),明确企业是否实际入园。[牵头部门:鹿寨县人民政府、电镀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责任部门:电镀企业所在县区(工业园区)工信管理部门]
4. 搬迁拆除验收工作。收集电镀企业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旧生产线搬迁拆除开展评审及现场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应的验收证明材料。[牵头部门:电镀企业所在县区(工业园区)工信管理部门,责任部门:电镀企业所在县区(工业园区)环境和应急管理等部门]
5. 搬迁保障工作。落实园区工业用地,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江口工业园建设步伐。(牵头部门:鹿寨县人民政府,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 产业调控工作。本方案实施以后,严格限制辖区内未搬迁的电镀企业开展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柳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等项目建设。[牵头部门:电镀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资金来源
1. 市财政为电镀行业企业搬迁改造安排项目资金。
2. 市财政对电镀行业企业搬迁专项工作开展予以经费保障。
(四)园区建设
鹿寨县人民政府指导江口工业园建设并不断完善园区基础设施、标准厂房及其他配套设施,尽快兴建食堂、宿舍、超市、活动中心等配套公共设施,为入驻企业、员工提供便捷服务。
五、附则
(一)为加快电镀企业向江口工业园集聚,减少环境承载压力,鼓励企业尽早入驻园区。对符合本方案所明确优惠政策范围的电镀企业,本方案实施前签订合同先行入园的、方案实施后意向入园并在2020年12月30日(含当日)前签订入园合同的,均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2020年12月30日后不再给予企业任何搬迁补助。
(三)本方案实施前已被政府下文关停的电镀企业,不得享受本方案扶持优惠政策。
(四)本方案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