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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10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石政办发〔2024〕4号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石政发〔2025〕35号规定, 决定保留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3001号)要求,为加强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做好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组织工作。三县区发改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时上报市发改委,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支持方向和全市三年滚动计划、建设内容明确、投资概算真实,杜绝无关建设内容“搭车”申报投资、套取资金。

二、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建设。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严格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三、资金拨付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手续必须齐备,并提交相应资料。市财政局、大武口区政府、惠农区政府、平罗县政府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做到专户存储、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及归还工程欠款;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直部门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财政局10个工作日内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下达项目建设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监督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三县区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三县区政府,由三县区政府按项目进度及项目手续要件进行拨付。(参照附件1)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综合信用承诺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报市发改委备存。

(二)县区项目资金拨付审批流程。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参照附件2)→县区住建局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申报方向,5个工作日完成)→县区发改局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手续完备性,3个工作日完成)→县区财政局复审拨付项目资金,同时报市发改委备案(5个工作日完成)。

(三)项目资金拨付提交的证明性资料。项目建设单位首次申请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时,需提交审批文件(包括项目批复、国土、规划、环评、施工、节能等),变更资料,招投标全部资料,项目设计、施工(工程量核算单)、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监理日志,工程款拨付相应发票复印件等相关工程进度证明资料;后续申请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时,只提交工程进度证明资料;三县区政府实施的项目证明性资料报市发改委备案。

四、监管责任

(一)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工作,对项目的储备、审批、申报、实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履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督查等职责。

(二)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全程跟踪,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进度认定,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实施;每月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检查保障性住房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三)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监管工作,以资金管理为主,主要包括: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支付管理;实时监督检查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规范高效,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四)三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实施;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