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修改和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决定
宁发改规发〔2023〕11号
为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修改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延长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发改地区〔2009〕1175号)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林业厅关于印发宁夏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宁发改农经〔2017〕193号)
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0〕3号)
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储能设施建设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22〕621号)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自治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3〕1号)
将《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完成财务决算审计。”修改为“项目单位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决定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