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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政办〔2023〕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东政〔2024〕33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26日


海东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海东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居住、生活或原籍在海东市行政区域内的无户口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按照“区别情况、分类解决”原则,对十三类无户口人员分类实施户口登记政策,统筹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医疗、教育、收养、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协同推进。

第四条 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认真履职、严格把关,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实行首接责任制和民警终身责任制,确保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合法、有序、规范。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民政等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管理相关工作,对无户口人员的申请落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事实明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

村(居)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六条 疑难户口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按照“一人一案、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政府各相关部门、机构共同研究解决无户口人员疑难户口登记问题。

由县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会同相关议事单位按照“提前通知、充分讨论、事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纪要”的程序进行疑难户口问题集体研究决策,经审议决定同意落户的共同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公安派出所依据证明办理户口登记,切实保障每个公民合法权益。

其中涉及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落户的未成年人户口登记事项,由公安机关会同民政、妇联、教育、医疗、社保、卫健、妇儿工委等相关单位和机构,集体研究解决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落户的未成年人落户、监护、救助等一揽子问题,公安派出所依据集体审议研究的落户意见办理户口登记,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 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在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八条 未成年父母双亡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抚养人居民户口簿,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具备抚养能力的成年兄姐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出生医院、机构的住院记录。如抚养权有纠纷的,还应提供法院抚养权判决书。

第九条 依法收养未成年人,可以凭《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条 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落户的未成年人,在事实抚养地居住1年以上,无法确定生父母信息或确实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事实抚养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民政、妇联、教育、医疗、社保、卫健、妇儿工委等相关单位和机构调查核实并集体审议研究后,先行在事实抚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第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未成年人,凭社会福利机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