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6〕2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监管企业: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下简称《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4〕2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监督机制,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现就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充分认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监管企业大力开展企业法制建设的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初步建立了防范法律风险的工作框架体系,加强了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和法律事务的管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从主要是事后补救逐步转为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企业依法决策和改革发展进一步规范,有效的保护了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一些企业在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着企业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事务机构不健全、法律顾问职责不到位,内部法律人员的职权仅限于清收和诉讼,企业尚未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防范机制等问题。致使企业在投资、担保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案件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影响了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当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大力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特别是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的现实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企业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企的内在要求。所出资企业要从发展壮大广西国有经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和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依法治企方针,严格执行条例及自治区国资委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牢牢把握“一条主线”,即加强企业法制建设这条主线;建立健全“两个机制”,即防范投资风险的出资人的法律监督机制和防范经营风险的监管企业的内部法律监督机制;以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主要内容,努力做到“三个结合”,即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相结合,与促进依法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相结合。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的目标。

三、加强企业法制建设的具体措施

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监管企业应当结合实际,稳妥推进。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核心。重点监管企业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设置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可列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各监管企业要按照总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首先考虑从本企业优秀人才队伍中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法律专业精,并熟悉企业实际情况的负责同志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如果本企业难以产生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来吸引这类人才。如果企业目前难以产生或聘任符合条件的总法律顾问,可以暂时由一名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负责人兼任。暂时由企业负责人兼任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要有过渡期,要有计划地培养后备专业人才。

1.具体目标。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在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我区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具体目标是:力争到2007年底,在重点监管企业中全面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做到企业总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权利到位、责任到位;在监管企业中普遍建立健全法律事务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大力促进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管理,普遍建立起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工作方案:重点监管企业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企业总法律顾问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工作方案的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企业概况;(2)企业法制工作概况和依法治企情况;(3)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规划目标;(4)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具体职责;(5)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机构职责及工作人员情况;(6)法律顾问人选简历;(7)法制工作重要规章制度(包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等)。

3.工作安排。按照自治区国资委推动、企业积极响应的原则,在重点监管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2007年2月底以前制定好工作方案,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力争到2007年底,初步完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规范设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组织保障。监管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设置法律事务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确保法律顾问岗位到位、权利到位、责任到位。监管企业应在2007年底前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重点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独立设置,其他企业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设置。监管企业要认真贯彻《办法》,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论证审核权,发挥其作用,为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等保障。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