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体育部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科教〔2024〕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体育行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体育行政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体育部分)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体育局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体育部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体育局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体育局
2024年12月12日
广东省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体育部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体育部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粤府〔2023〕34号)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22〕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体育强省建设,省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由省体育局负责管理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其中,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应当根据收入情况按照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要求编制。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先定事项再议经费、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再有执行、没有预算不得支出”的要求管理,以项目为重点编早编细编实年度预算,切实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具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加强统筹,保障重点。加强现有资金统筹力度,集中财力办大事,坚决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勤俭办一切事业,优先保障中央和省的重大战略任务、发展规划,不留“硬缺口”。
(二)严控支持范围,坚持绩效优先。严格控制资金投向竞争性领域,落实财会监督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开展事中绩效监控和事后绩效评价,并与预算安排挂钩。
(三)鼓励引导,发挥省级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按照体育领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要求,明确省级专项资金定位,通过竞争性分配、事后奖补等方式引导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发展体育事业。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新增、调剂,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是否符合管理规定、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进行监控。
省体育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对预算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负责组织项目入库,申报资金预算,制定明细分配方案,下达任务清单,开展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指导和督促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加快资金分配,对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
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承担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做好专项资金细化分配,负责完成省级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监管和绩效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市县项目库,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竞技体育、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体育改革与发展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体育强省相关领域其他重点工作。同时,逐步加大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群众体育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公共体育基础设施支持力度,支持体育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
(一)竞技体育。主要用于备战重大体育赛事、资助承办各类型体育赛事、运动队保障等。
(二)群众体育。主要用于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民健身活动与服务等。
(三)青少年体育。主要用于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与服务、支持后备人才基地和体校建设等。
(四)体育改革与发展。主要用于体育工作专项、足球改革等。
(五)开展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体育强省相关领域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支出:
(一)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
(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支出。
(三)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四)对外投资和其他经营性活动。
(五)其他国家和省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第三章 项目入库
第七条 专项资金按照项目审批主体分为保留省级审批权限和下放市县审批权限。项目审批权限与专项资金管理效果挂钩,对绩效管理效果较差的市县,应减少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额度。
第八条 省体育局应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等各项工作,优先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和“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重点任务。
第九条 省体育局应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点部署和年度工作任务,会同省财政厅提前研究编制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包括资金用途、审批权限、绩效目标、任务清单等。
第十条 项目储备时间应严格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一条 编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体育项目必须具备执行条件,基本建设项目、政务信息化等项目必须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备案),做到预算一经批复即可支出使用。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省体育局应当结合项目储备情况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计划。除应急和已批准预留的资金外,专项资金应当带具体可实施项目申请预算,因特殊原因暂无法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应明确资金支出结构和使用方向,制定项目细化工作任务,在预算编制阶段细化至具体可实施的项目。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和体育彩票公益金预计销售情况,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提出省体育局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额度确定后,省体育局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其中,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会议集体审议后,在公示前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后,除应急和已批准预留的资金外,省本级支出原则上全部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保留省级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带项目提前下达市县。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转移支付支出,省体育局办理提前下达时原则上应下发任务清单。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于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专项资金用途应同时符合《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22〕51号)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预算编制阶段未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省体育局按规定公示后,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将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表报送省财政厅,并同步在预算管理系统中提交资金分配二级项目和绩效目标指标等数据信息。省财政厅在收到分配方案7日内发文下达指标,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下放市县审批项目权限的专项资金,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应在预算法规定下达时限7日前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省体育局备案。市县财政部门应按预算法规定时限办理资金分配下达。
第十八条 下放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