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建发〔2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相关规定,为做好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服务,推动绿色建筑与绿色金融等相关政策有效衔接,按照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设的项目,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或设计咨询单位可委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预评价工作,再由预评价工作机构将通过绿色建筑星级预评价的项目信息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相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我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4个等级。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基本级绿色建筑不授予标识。
第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组织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应列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自治区级绿色建筑专家库。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单独设立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以满足工作需求。
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及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开展二星级绿色建筑专家审查时,应当从自治区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名各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开展一星级绿色建筑专家审查时,应当从自治区级或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名各专业专家组成专家审查组进行审查。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八条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均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
因特殊情况,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批准不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通过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查方式认定的一星级项目,应及时将认定信息上报至系统。
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材料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审查认定。
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材料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形式审查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认定。
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材料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形式审查后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复审通过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程序和政策规定;
(三)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参与申报单位的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图纸(须包含施工图、竣工图等)、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