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工业强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财规〔20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2月25日》规定,现行有效
大丰区、盐都区、亭湖区财政局、工信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经发局,盐南高新区财政金融局、经发科技局:
现将《盐城市市本级工业强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7日
盐城市市本级工业强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工业强市不断开创新局面,进一步规范工业强市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城市市本级工业强市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的资金。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止。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2026年9月底前,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2.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审核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按照规定下达资金;
4.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立项目标、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
2.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
3.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4.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5.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政策解读、宣传和项目申报、审核、遴选,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并对项目全过程组织实施结论负责;
6.配合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7.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8.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9.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专项资金预算;
2.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3.配合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4.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并负责本区政策解读和宣传,做到符合支持范围应知尽知;
2.审查项目申报主体的信用情况和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3.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和相关绩效情况等资料;
4.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1.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申报项目;
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环保负责;
3.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管理及项目资金清算等工作;
5.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6.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提供的涉税文件、证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和股权投资两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股权投资方式通过参与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符合条件企业。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盐城市区符合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以项目备案证为认定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产业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促进数实深度融合、推动绿色集约发展和打造良好发展生态,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推进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新招引产业项目、支持工业新增长点培育、支持领军企业培育、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规上企业培育、支持设立总部、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等;
(二)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推广应用新产品、支持产业链配套协作等;
(三)促进数实深度融合:支持企业“智改数转网联”、支持标杆企业培育、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支持数字产业企业能级提升等;
(四)推动绿色集约发展:支持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碳减排项目、支持绿色制造示范等;
(五)打造良好发展生态:支持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支持服务型制造、支持承办重大展会、重大活动、支持工业园区建设;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企业最终奖励标准按照《
盐城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清单》和《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措施》(盐政发〔2024〕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单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含免申报项目奖补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具体分配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专项资金奖补总额不超过当年财政预算,如按照分配办法审核后,需安排的资金超出当年财政预算时,可以适当降低奖补标准(免申报项目除外)。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常性开支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非专项资金用途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主向注册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市属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要求,做好专项资金政策宣传解读、辖区内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指导和项目审核把关工作,积极鼓励和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自主编制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通过审核的项目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免申报项目按照《关于印发盐城市市本级财政部分涉企专项资金免申报直拨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盐财工贸〔2021〕4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盐城市区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特殊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安全、环保、偷漏税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结果符合《
盐城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差别化政策清单》相关要求。
具体申报条件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的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为准。如有特殊条件的从特殊条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操作管理中建立“信易贴”应用场景,实行信用承诺制和信用审查制。
项目实施单位需根据申报要求上报相应的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实施意见》(盐财规〔2018〕13号)要求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作出信用承诺,并同意信用承诺书在相关网站公开。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含信用审查),确保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和申报条件符合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市信用办出具的项目实施单位信用信息一体化审查报告开展信用审查,在专项资金操作管理中,实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和惩戒。项目申报单位如有一般失信行为的,按80%额度安排项目资金;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不高于50%额度安排项目资金;有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设备投资的,确定投资时以符合条件的设备等含增值税的金额为标准,计算奖补资金时以符合条件的设备等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为标准,相关设备发票不得重复使用。设备只包括通用生产性设备,自制非标设备、二手设备和辅助(检测、水、气处理等)设备不在奖补范围内(市政府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核准或备案日期前购置的设备及未付款设备不在奖补范围内(特殊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市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为避免项目重复享受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后,将项目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拨付情况提供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资金支持是否重复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