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组建运行十项措施》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4〕81号
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委组织部、政法委、社会工作部门,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为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行难、监管难”问题,落实市委主要领导关于“破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业委会组建和物业管理不到位的难题”等批示精神,推动党建引领小区治理三年攻坚行动见实效,开展物业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建设“廉洁物业”,经2024年5月29日成都市党建引领小区治理专题会暨小区治理三年攻坚行动部署推进会审议同意,现将《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组建运行十项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 中共成都市委社会工作部
2024年6月21日
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组建运行十项措施
一、推动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
(一)加强党建全过程引领。全面落实小区(网格)党组织“四有一化”,即做到有党组织引领、有党员示范带动、有党群服务阵地保障、有工作经费支撑、党建引领机制制度化。强化社区、小区(网格)党组织对小区治理的引领带动,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时,动员、推荐优秀党员业主依法参选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原则上新成立和换届的小区业主委员会中党员占比不低于50%;鼓励和引导业委会委员担任“微网格员”。(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社工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组织部门、政法委、社会工作部门、住建部门,各镇〈街道〉、村〈社区〉)
(二)提升业主委员会覆盖率。大力推动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攻坚,强化目标考核,确保2024年底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覆盖率达60%。推动老旧小区(院落)、征地拆迁安置小区组建业主委员会,新改造老旧小区按照“先自治后整治”原则,同步建立自治体系,不断提升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委社工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社会工作部门、住建部门,各镇〈街道〉、村〈社区〉)
(三)发挥物业管理委员会补位功能。落实《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社会工作部门、住建部门指导镇(街道),组织公安力量、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缺位失能的居民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权责,承担监督物业企业履职、组织业主共商小区管理事项、管理业主共有资金、培育成立业主委员会等职责,保障业主合法意愿得到充分表达,推动小区治理有序有效。(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委社工部;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住建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各镇〈街道〉、村〈社区〉)
二、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运行
(四)完善业主自治制度体系。在2024年7月底前,制定《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的《成都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细则》《成都市业主委员会工作清单》《成都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运行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管理规约》等示范文本,《业主委员会成立及运行指南》等指导文件,与《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同步实施,从制度上规范业主委员会设立和运行。出台《智慧物业使用管理规定》,同步优化智慧物业平台功能,建立从发起、成立、运行、监管、审计到换届的业主委员会全生命周期线上流程,以制度完善、智慧赋能支撑党建引领下业委会规范运行。(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五)强化业主共有资金监管。制定《共有资金管理办法》,推动共管账户设立,明确开户、存储、表决、支取、公示等事项的标准和程序,同步完善智慧物业平台相关功能。各区(市)县强化对镇(街道)、村(社区)的指导,规范业主委员会依法行权、履职尽责,使小区共管资金收支在阳光下运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委社工部;责任单位:各区〈市〉县住建部门、社会工作部门,各镇〈街道〉、村〈社区〉)
(六)推动物业服务、收支公开透明。聚焦业主关心,进一步强化物业企业“晒服务、晒收支”,通过“上公示栏、进业主群、入智慧物业网”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强化“双晒”质效,充分发挥业主监督作用,督促物业服务人公开透明履行合同约定。积极推行“信托制”小区治理机制,在矛盾突出的商品房小区、老旧小区(院落)、征地拆迁安置小区、乡村集中居住区全面推行。(牵头单位:市委社工部、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社会工作部门、住建部门,各镇〈街道〉、村〈社区〉)
(七)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监督管理。镇(街道)落实对业主委员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监督管理。聚焦业主委员会筹备、成立、履职、换届等重点环节,以业主评价为主要导向,完善业主委员会任前评价、任期审计、履职情况向业主通报等有关机制。纪委监委、政法、公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