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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遵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8-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资通产权〔2021〕1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遵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将其所有(持有)的土地、房产、建(构)筑物、机器设备等,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对外租赁获取资产收益的行为。不包括以出租交通工具等为主营业务的租赁行为和租赁期半年内的短期租赁行为。

第四条  企业资产租赁底价应当主要根据市场价格、供需情况以及资产的实际状况、资产的价值补偿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房产、建(构)筑物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用途为参照物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机器设备以同类机器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租赁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企业进行资产租赁,应当制订招租方案,并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国资通产权〔2021〕143号)和公司章程以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依法规范组织实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企业进行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开招租。

第七条  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根据资产特性及市场需求,认为资产租赁期限确需超过10年的,需提交企业董事会集体审议通过,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到期后重新公开招租。

第八条  未经招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标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租,招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作出相应约定。

第九条  资产租赁采取先收取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企业可视其出租资产情况收取不低于出租资产一个月租金的承租保证金,承租保证金与第一期租金同时收取。租金一般按月、季、半年、一年或一次性收取。

第十条资产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租赁管理台帐,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及时催交租金。若遇欠租金、转租、损坏资产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制订招租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

第十二条  招租方案制订完成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内部决策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相关责任(职能)部门讨论提出招租方案,说明资产租赁的可行性、必要性。

(二)企业资产租赁由企业经理层(监事列席)研究决定招租方案,并形成与会者分别签字的书面会议纪要。

如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决定招租行为的,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研究决定招租方案,并形成与会者分别签字的书面决议。

第三章 招租程序

第十四条  企业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资产对外租赁,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租赁标的情况确定租赁底价、租赁信息公告期:

(一)资产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按照公开、竞争和价高者得的原则,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公开进行招租。

(二)资产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或租赁期限超过5年的,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招租。如拟租赁资产在遵义市之外,且资产账面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由我市产权交易机构联合资产所在地市州及以上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共同披露信息,进行公开招租。

(三)资产租赁信息应当公开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账面价值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资产租赁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