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的通知
川自然资规〔20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5〕1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市(州)和试点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相关处(室、局):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已经2024年第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3月9日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指导全省依法规范有序实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纳入试点县(市、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
第二章 交易主体
第四条 交易平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通过统一的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具体平台由试点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五条 入市主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为具备所有者身份的农民集体和依法代表行使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前,土地所属乡镇集体和村(组)集体应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并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代理入市,或由其授权委托的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第六条 竞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参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活动。
第七条 监管方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入市交易进行指导。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入市方案、交易活动、合同履行等全程监管。
第三章 入市准备
第八条 入市条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宗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政策、标准要求和用途管控规则;
(二)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三)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处理完毕的,或地上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依法依规经相关部门同意保留且经入市主体书面同意的可随土地一同入市;
(四)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前期工作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入市动议。入市主体组织召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按程序对拟入市宗地表决同意入市,并按《
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二)取得规划条件。入市主体依法提出申请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拟入市宗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土地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价格评估。土地价格参照基准地价等政府公示价格,参考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民主决策后综合确定拟入市宗地底价、起始价和竞买保证金。
第十条 入市方案编制
入市主体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明确拟入市宗地的界址、面积、使用期限、土地用途、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入市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会议记录和入市决议。
第十一条 入市方案核对
经入市主体民主决策同意入市的土地,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并持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方案、入市决议等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核对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符合入市条件的意见书。县级人民政府认为该入市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入市主体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四章 入市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方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等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交易,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交易申请
入市主体应当持入市交易申请书、入市决议、土地所有权证明、入市方案、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符合入市条件的意见书等材料,通过网络或现场方式向交易平台提交入市交易申请。入市交易委托其他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组织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交易公告
交易平台应当在受理入市交易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入市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二十日,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公告内容包括入市主体的名称和地址;入市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等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竞买申请
竞买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文件向交易平台提出竞买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采用出让方式交易的,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公告起始价的20%。竞买保证金支付方式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有关规定执行。交易平台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对收到的竞买申请进行审查。竞买期间可根据竞价情况和相关规定调整加价幅度。
第十六条 交易实施
交易平台按照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实施交易,确定中标人和竞得人后,入市主体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
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易平台应将入市交易结果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入市主体同步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其他指定的场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受让(承租)人、成交时间、地点及交易方式、成交金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竞买保证金
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承租)宗地的定金,按约定签订出让(出租)合同后,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出租)价款。未竞得土地的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十九条 交易服务费
交易平台根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向受让人(承租人)收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服务费。
第五章 合同、登记及监管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
入市宗地成交并经公示期满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