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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人发〔2005〕68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人事局、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区直属各单位和中央驻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人事部和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 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自治区人事厅、建设厅决定对全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区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的范围。

第四条  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建设厅共同负责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监督 管理工作。自治区建设厅负责二级建造师的注册登记管理。

第二章  考试

第五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 、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考试制度,由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建设厅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

第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审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自治区建设厅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按建设部的规定进行划分 。

笫九条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 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笫十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自治区人事厅颁发由人事部 、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册

笫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制度。自治区建设厅或其授权的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取得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执业。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二级建造师身份执业。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二级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制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 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事厅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持证者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还须有参加 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七条  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 2 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 2 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十八条  自治区建设厅定期公布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  章职责

第十九条  二级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二级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条  二级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一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