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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1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4日


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我省在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高等学校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以省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或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应当承担本科或高职教学工作,并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教学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提倡相关高校联合申报教学成果奖。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作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作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报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二等奖成果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一等奖成果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7人,特等奖成果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