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柳政规〔2019〕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8日
柳州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156 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18〕14号)精神,为切实减轻我市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构建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依法规范原则。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规范管理,保证质量。
分类管理原则。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综合施策原则。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协同治理原则。强化全市统筹,落实以县(区)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确保综合治理积极稳妥推进。
二、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规范审批要求。本意见中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各级有关部门严格落实自治区有关规定,促进对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的规范化。依据自治区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须有合法的名称。校外培训机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有必要的组织机构;须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须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校长、相对稳定并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业务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安全防范、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须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和教材;须有健全规范的办学章程和相应的培训、安全等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安全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须满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依法审批登记。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决定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为营利或非营利性质。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如各县区成立有审批部门的,有关审批及登记按照县区确定的审批权责和程序办理。办学许可证实行“一址一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 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依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明确管理层级。原已在市级政府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经发证机关审验符合现行成立标准的,依据属地管理原则,依规下放到登记地址所在地县(区)教育和市场监管、民政部门进行监管;如不符合现行设置标准,应先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抄报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并由相关部门列为征信异常名录。原已在县级政府部门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经审验符合现行成立标准的,由所在地县(区)教育和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继续做好监管工作;如不符合现行设置标准,应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级教育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抄报办理登记的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由相关部门列为征信异常名录。以上工作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一)规范教学计划。校外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课程要符合国家相应的课程标准,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培训教材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报所在地县(区)教育部门备案。开展学科类培训要分时段、分学科、分年级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年级、学科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县(区)中小学校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二)聘用合格教师。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开设的培训项目和招生规模,配备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从事非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要与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高师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聘人员必须身体健康,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践行诚信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审批的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以及开展学科类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班次、招收对象、进度、上课时间,培训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向所在地县(区)教育部门备案并在机构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自觉接受监督。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和夸大培训效果诱导中小学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招生时要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教师、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要建立学生培训档案制度,将培训对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班次、培训记录以及就读学校、年级、家长信息等记入档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各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按规定配置安防设施和人员,培训场所出入口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装视频图像采集系统,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车牌号,教室等重要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安全保卫力量要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视频监控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平台。培训场所内应设置防护设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