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征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的通知
2024年12月26日 津规资利用发〔2024〕203号
各区规划资源、税务、财政部门:
为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现将我市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公有住房及福利性住房除外)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所含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按租金的10%缴纳。
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应在出租合同生效后90日内,向属地规划资源部门备案。天津市建设用地二级市场平台建成后,出租人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办理备案手续。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缴费人按照备案核定的费源信息,在土地所在地税务局或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按年征缴。出租期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月份核定土地收益(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征)。
四、属地税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土地收益收缴工作,相关收入通过“103014899其他土地出让收入”科目,按我市现行规定缴入市或区级国库,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