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5日
附件1
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调整表
类型 |
学科类别 |
现行学费标准 |
调整后学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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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专科 |
本科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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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院校 |
文经类 |
2500 |
2250 |
3200 |
2900 |
|
理学类 |
2800 |
2570 |
3500 |
3200 |
||
工学类 |
2800 |
2570 |
3700 |
3400 |
||
医学类 |
2800 |
2570 |
4000 |
3700 |
||
艺术类 |
4100 |
3690 |
4900 |
4300 |
||
农学、师范、民族班 |
文经类 |
2000 |
1800 |
2600 |
2300 |
|
农理类 |
2240 |
2080 |
2800 |
2500 |
||
工学类 |
2240 |
2080 |
3000 |
2700 |
||
医学类 |
2240 |
2080 |
3100 |
2900 |
||
艺术类 |
3280 |
2960 |
4000 |
3700 |
||
高等职业教育 |
文经类 |
2400 |
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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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农医艺类 |
2700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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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生教育 |
2050 |
2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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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按照国家学科分类目录确定的13个学科门类,我省高校收费划分为五大门类; 2.文经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农理类包括:农学、理学; 3.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为收费基准价,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专业调整、就业形势及培养成本变动等因素在基准价20%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211”大学、双一流大学及双一流建设学科、外国语言文学类、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0%。 4.高等职业教育、民族预科生教育不分本、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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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高等院校教学改革需要,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改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为计量单位,以选课制和弹性学制为核心,教师指导为辅助,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综合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将学生学费直接与所修学分挂钩并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各高校可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
第五条 按照学分制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的规定,各高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按照简便易行、计费合理的原则,选定其他的学分制计费方式。
第六条 学生在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加修的课程(含辅修、双学位、再次重修),按实际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七条 因故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或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习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学费。休学期满复学,当年按月计收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法律而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第八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学分制学费总额交纳。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奖、贷、助、勤、补、免”等资助政策,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和选课手续,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十条 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改革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学校学分制收费的实施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申请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情况,办学规模,招生类别,专业设置等。
2.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时间,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规定,选课办法、课程考核办法、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退选、加(重、辅)修课程、重新学习课程等管理规定。
3.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包括学分制计费办法,退费办法及各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与学分制学费标准对应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分制收费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将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高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严格执行乱收费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学校,要坚决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健全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软件平台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及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按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http://fgw.qinghai.gov.cn/zfxxgk/sdzdgknr/fgwwj/202107/t20210701_780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