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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调整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3〕628号
省属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激发高校改革发展内生动力和办学活力,进一步完善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执行范围为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2024年秋季开学起新招录的学生执行新收费政策,此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职业本科大学按照调整后省属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其他新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学校定位,分别按照普通本科院校或高等职业院校收费政策执行。

二、调整内容

(一)学费标准。调整后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由基准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各学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指导价上限标准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学费分类。根据国家学科门类目录,综合考虑学校办学层次、学科专业布局、教学质量和办学成本等因素,将收费学科门类划分为:普通本科院校分为文史类、理科类、工科类、医学类和艺术类等五类;高等职业院校分为文史类、理工类、医学类、公安艺术类等四类。

(三)浮动机制。按照“优质优价”原则继续实行价格浮动机制,鼓励学校争优创先。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学费标准可在此基础上最高上浮10%。

三、工作要求

(一)规范高校收费工作。省属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学费标准、批准文号、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文件依据在校内醒目位置或学校官方网站收费专栏向学生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学费标准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取学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检查。

(二)加强学费使用监管。教育部门要继续完善校内财务管理力度,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经费投入与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定期开展高校资助政策落实和资助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督导和审计。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力度,有效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保证高等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各省属高校要继续严格落实中央和我省“奖、贷、助、勤、补、免”等资助政策,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专项用于资助,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同时,确保学费优先用于教育教学、人才培养、学科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中,着力提升教学质量和学科水平。

(三)做好宣传解释和联合监管。各有关部门、各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学费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宣传学费标准调整的原因、依据,耐心解答社会的疑问,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公办高校学费收支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擅自提高学费标准、不落实收费公示要求等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公办高校收费秩序、规范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8〕471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调整表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2023年9月15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及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8〕471号
各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我省高等院校现行学费标准于2001年制定,随着办学规模逐步扩大,高校办学成本显著增加,学费标准偏低和不断增长的办学成本之间矛盾日显突出。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完善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提高高校自我发展能力,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监审情况,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报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公办高等教育学费标准,并试行学分制收费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事项

(一)适当调整学费标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为基准价,学校可根据培养成本、专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各专业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详见附件1)。

(二)优化学费分类。根据国家学科分类目录,考虑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的教学质量、办学成本差异,重新划分普通本科学费分类,将原4类学费分类,即文史类、理工医类、外语专业、艺术专业,调整为文经类、理学类、工学类、医学类和艺术类5类;高职院校继续沿用原学费分类划分。

(三)改革学费收费方式。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按照“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的要求,逐步在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详见附件2)。

二、实施对象

本次我省学费调整共涉及3所本科院校、8所高等职业院校。学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入学的本、专科新生学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学费标准执行,现在校学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成人教育院校学费标准本次不作调整,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院校要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价格、财政、教育等部门的检查。

(二)加强高校学费使用监管。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经费投入与使用的监督制度,定期开展高校资助政策落实和资助资金提取、使用情况的督导和审计。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支持力度,确保高校发展的合理需要。各高校要继续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奖、贷、助、勤、补、免”等资助政策,每年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专项用于学生资助,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从制度上保证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同时,确保学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和内涵提升,加大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

(三)做好宣传解释。各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要切实做好学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宣传学费标准调整的原因、依据,耐心解答社会的疑问,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秋季开学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改革高校收费管理形式和调整收费标准方案〉的通知》(青计价格〔2001〕651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物价〔2004〕414号)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调整表

2.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教育厅

2018年7月25日

附件1

青海省公办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标准调整表

类型

学科类别

现行学费标准

调整后学费标准

本科

专科

本科

专科

普通本科院校

文经类

2500

2250

3200

2900

理学类

2800

2570

3500

3200

工学类

2800

2570

3700

3400

医学类

2800

2570

4000

3700

艺术类

4100

3690

4900

4300

农学、师范、民族班

文经类

2000

1800

2600

2300

农理类

2240

2080

2800

2500

工学类

2240

2080

3000

2700

医学类

2240

2080

3100

2900

艺术类

3280

2960

4000

3700

高等职业教育

文经类

2400

3100

理工农医艺类

2700

3500

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生教育

2050

2600

备注

1.按照国家学科分类目录确定的13个学科门类,我省高校收费划分为大门类;

2.文经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农理类包括:农学、理学;

3.调整后的学费标准为收费基准价,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专业调整、就业形势及培养成本变动等因素在基准价20%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定具体收费标准;“211”大学、双一流大学及双一流建设学科、外国语言文学类、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在基准价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0%。

4.高等职业教育、民族预科生教育不分本、专科。








附件2

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高等院校教学改革需要,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改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为计量单位,以选课制和弹性学制为核心,教师指导为辅助,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的综合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将学生学费直接与所修学分挂钩并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各高校可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

第五条 按照学分制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的规定,各高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按照简便易行、计费合理的原则,选定其他的学分制计费方式。

第六条 学生在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加修的课程(含辅修、双学位、再次重修),按实际学分计收学分学费。

第七条 因故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或因出国、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习的学生,按月计收当年的专业学费。休学期满复学,当年按月计收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法律而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第八条 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学习学分制学费总额交纳。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奖、贷、助、勤、补、免”等资助政策,及时办理有关注册和选课手续,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第十条 符合条件并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改革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学校学分制收费的实施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申请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情况,办学规模,招生类别,专业设置等。

2.学分制教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时间,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规定,选课办法、课程考核办法、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退选、加(重、辅)修课程、重新学习课程等管理规定。

3.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包括学分制计费办法,退费办法及各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与学分制学费标准对应表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分制收费按“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高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分制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方式,将收费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收费政策变动时,高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 学校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严格执行乱收费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学校,要坚决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学校要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健全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软件平台及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及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按工作职责负责解释。

http://fgw.qinghai.gov.cn/zfxxgk/sdzdgknr/fgwwj/202107/t20210701_78082.html


来源: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