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8-15湖财企〔2024〕105号
USHUI.NET®提示:本意见自 2024 年 8 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 31 日。涉及奖补的相关政策自2024 年1 月1 日起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齐科技短板加快创新驱动的十二条意见》 ( 湖政办发〔2016〕81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七条意见》(湖政发〔2020〕12 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湖政发〔2021〕13 号
)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3〕61 号)中相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政策资金按现有渠道列支、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延续性政策仍按原定比例分担,具体根据实施细则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做相应调整。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补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USHUI.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