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管理的通知
2015-05-25舟建发〔201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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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我市自2013年实施工程勘察野外作业见证制度以来,勘察现场作业活动得到有效的监管,勘察现场作业成果质量显著提高,但也发现勘察现场作业活动还存在一些不规范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勘察现场作业行为,保证勘察工作质量,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勘察现场钻探资质管理
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工程勘察钻探工作应由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工程勘察企业承担。工程勘察企业无钻探劳务资质的,工程勘察现场钻探业务必须分包给具有相应钻探劳务资质的企业,不得自行承担或将工程钻探业务分包给无相应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完成。工程勘察钻探劳务企业从事勘察钻探不得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必须和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专业类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劳务分包企业不得转包或再次分包所承揽的钻探业务。
二、加强勘察现场作业人员的管理
(一)工程勘察企业和工程勘察钻探劳务企业应向勘察项目委派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编录员、测量员、测试员、记录员、机长、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和专业岗位人员,以满足工程勘察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其中现场施工负责人、编录员、记录员、机长、安全员应常驻工程勘察现场,在同一时段只能承担一个勘察项目的岗位工作。工程勘察项目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原则上实行一岗一人(持证)。每个勘察项目现场至少配备1名安全员,安全员可以由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兼任。当勘察单位和劳务单位不为同一单位时,安全员应分别配备。
(二)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负责组织编写勘察纲要,勘察现场作业安全环境,向现场勘察人员作质量安全技术交底,采取措施保证作业安全,组织人员及时整理、核对原始记录,核验有关现场人员在记录上的签字,对原始记录、测试报告等各项作业资料验收签字,并对本项目勘察的全过程质量安全负责。
(三)现场施工负责人受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委托,可管理勘察现场日常工作(本通知规定的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职责除外)。现场施工负责人应具有岩土工程类及相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三年以上,不具备上述学历的应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且从事工程勘察经历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四)地质编录员应驻扎勘察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勘察作业原始资料及时检查验收。原则上,每1名地质编录员最多只能负责同一勘察项目5台钻机的编录工作,现场作业钻机数目超过5台时,须按比例配置地质编录员。如勘察单位和劳务单位为同一单位,编录员可兼记录员,最多编录和记录不超过3台钻机,现场作业钻机数目超过3台时,须按比例配置地质编录员。
(五)工程勘察现场专业作业人员原则上按机组配备,每台钻机至少配备4~5名作业人员,其中机长、记录员、测试员各1名(测试员可兼),钻探辅助工人2名。每台钻机必须有1 名持证机长操作,且不得由其他岗位人员兼任,机长不得兼记录员。当机长、记录员同时具备测试员上岗资格时,可以兼本机组测试员。
(六)当工程勘察项目现场地质情况简单、场地平坦、钻机工作人员总数配备到位、相邻钻机间步行距离不超过100米的情况下,且记录员专职从事本岗位的,允许其记录(测试)本项目范围内多台钻机,但最多不超过3台。现场作业钻机数目超过3台时,须按比例配置记录员。
(七)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应提供经审核的勘察纲要(需附拟建工程勘探点平面布置图)、交底记录、岗位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备查,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现场检查。
三、加强勘察现场原始记录管理
岩芯牌、钻探台班原始记录应由记录员在勘察过程中按钻进回次及时逐项填写,地质编录表应由地质编录员及时编录,确保现场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其中原始资料需由机长、记录员、项目负责人等责任人员签名确认方为有效。现场作业完成前,原始记录不得带离勘察现场,以备检查。如发现原始资料填写的采取率与实际不符的、岩土描述不符合规定的、标贯击数与土层密实度或状态描述不一致的,按照“原始资料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处理。
四、勘察现场作业设备及使用应符合规范要求
勘察现场钻探和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及工程测量仪器等现场作业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其它设备和仪器应当进行自检,确保其性能完好、运行正常。现场如发现取样器不符合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