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海省政府令 [第12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0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2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涉及行政处罚、计划生育等内容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和研究。经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2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2.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
青海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中的“20元”修改为“一百元”。
二、将《
青海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