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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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特殊食品生产监管,落实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殊食品生产体系检查行为,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40-90〔2019〕7号)
陕西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食品生产监管,落实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殊食品生产体系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检查(以下简称体系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细则、标准等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的针对体系运行和风险防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组织开展的体系检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体系检查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体系检查。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本辖区开展的体系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第四条 体系检查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问题导向、风险管控、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体系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对体系检查情况采取内部通报、向社会公布等方式公开检查信息。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体系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泄露体系检查相关情况和被检查企业商业秘密等。
第二章 组 织
第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年度省级体系检查计划,根据计划每年对企业开展体系检查,具体体系检查任务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体系检查组负责实施。
第九条 体系检查应当预先制定体系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内容等事项。
第十条 体系检查组应当由领队、组长、组员等至少3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领队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担任,组长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具有丰富体系检查经验的检查人员担任,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至少各派出1名行政执法人员配合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等参加检查。
第十一条 参加检查的人员应当签署无利益关系声明和廉政承诺书,其个人与检查活动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实施体系检查前,体系检查组应当告知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不得泄露检查组成员、检查行程、检查对象及其地址等检查有关信息。
第三章 检 查
第十三条 体系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应当出示体系检查通知,告知拟检查事项及被检查对象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 体系检查组进入企业生产场所进行检查,企业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被检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阻挠、干涉检查:
(一)拒绝、拖延、限制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故意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五)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八)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体系检查组对被检查企业拒绝、阻挠、干涉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负责日常监管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体系检查组应当按照召开首次会(包括省局领队宣布检查通知、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介绍检查组人员,并由组长介绍检查程序、人员分工、企业需配合的事项等)、组织现场检查、检查组合议、向企业有关人员反馈、召开末次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