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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政规〔202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政规〔2023〕12号规定, 决定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6日



桂林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分割登记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的工业园区范围内,在出让的国有建设工业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登记。

本实施细则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工业产业园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企业租赁或者购置从事产业研发中试、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用工业厂房、工业(产业)大厦。

二、分割登记条件

(一)宗地应当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完成项目总评且工业标准厂房建筑工程通过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

(四)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要求,且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分割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