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规〔202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桂林市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细则
为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入园发展,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推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分割登记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属三大园区范围内,在出让的国有建设工业用地上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工业标准厂房的分割登记。
本实施细则所指工业标准厂房,是指符合工业产业园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企业租赁或者购置从事产业研发中试、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用厂房、专用厂房、工业(产业)大厦。建(构)筑物是否为工业标准厂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予以书面认定。
二、分割登记条件
(一)宗地应当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无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出让金和税费,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三)完成项目总评且工业标准厂房建筑工程通过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
(四)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不改变工业用地用途、消防要求,且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后不影响使用功能并满足安全条件。
(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分割登记规定
(一)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单元应当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原则上以自然幢或者层作为分割登记单元,如确需在同一楼层分割的,还应当符合可以独立使用功能布局的要求,且最小分割单元原则上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不予独立分宗的,继续沿用共用宗地。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后,建(构)筑物应当按房屋登记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办公用房、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食堂等公用配套用房不得进行产权分割或者挪作他用、出售、转让、抵押等。道路、绿化、消防通道等公共基础设施占地面积不得分割登记,分割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占用。
(三)分割单位不得改变规划设计整体布局,分割登记后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分割后的工业标准厂房布置装修应当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得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
(四)整体建(构)筑物跨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同的多宗土地上的,分割单位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办理调整土地使用权年限相关手续,确保调整后的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