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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规划局关于统一建筑飘窗、阳台、露台及设备平台规划审查相关事宜的通知

舟山市规划局关于统一建筑飘窗、阳台、露台及设备平台规划审查相关事宜的通知
舟规〔2013〕4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自然资规发(规)〔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规划分局,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建设项目报批中的建筑面积计算,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筑飘窗、阳台、露台及设备平台规划审查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飘窗

1.飘窗是指房屋室内相连通,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飘窗的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得小于0.3米,进深(自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不得大于0.6米,净高(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应小于2.2米。

2.符合上述条件的,飘窗不计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视作飘窗,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3.建筑项目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

4.如采取内飘窗(指窗台设置在外墙内),净高小于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但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净高大于2.2米的,按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窗台高度(窗台面与室内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