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九条措施》的通知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九条措施》的通知
西政〔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西政〔2024〕68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九条措施》已经州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州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西州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4日



海西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九条措施



为加快海西新型城镇化进程,集聚人口发展合力,助推海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海省居住证实施办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及海西州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结合海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在海西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人员,可以申请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落户。

本措施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指:

1.合法房产:公民在海西具有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等能够证明房屋权属的房产。

2.稳定住所:系政府公租房、直管公房、保障房等属于住宅性质的房产。

3.租赁房屋:承租人租赁的房屋需在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由住建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房屋备案证明。

第二条凡被海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无住房人员,可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第三条实行农村(牧区)籍大中专院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各类大中专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的农村(牧区)籍学生,毕业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就(创)业地或迁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实行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