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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
桂建城〔201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城管)局: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规范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项目建设,加强对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规范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项目建设,加强对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对我区加强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现状

2007年我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燃气重大危险源普查的通知》(桂建城〔2007〕115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气重大危险源普查,并形成了《广西燃气重大危险源普查报告》;2012年我厅开展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安全隐患应急处置对策——城市燃气管理安全隐患应急处理对策》课题的调研编写。根据燃气普查和调研情况,我区各地燃气安全依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是部分地方人员机构不完善,管理力度有限,一些存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欠缺;二是有些企业虽然配置完善了相应硬件条件,但人员安全意识不足,应急演练不务实,往往成为应付演练;三是由于没有建立起燃气重大危险源申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危险源的监管情况,无法做出针对性的监管部署。

目前,我区正在开展“县县通天然气”工程。各地燃气项目,



尤其是天然气(LNG/CNG)加气站、天然气加气母站等即将投入建设、运营。因此,政府燃管部门加强对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掌握监管,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非常重要。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坚决遏制燃气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目标

各设区市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加强对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开展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普查登记;二是要开展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三是要建立完善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程;四是要建立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体系;五是要建立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标准,开展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摸底工作,尽快掌握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生产运营场所内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燃气的数量等于或超过50吨的(即液化石油气储罐水容积约85立方、液化天然气储罐水容积约no立方),应认定为燃气重大危险源。

(二)各设区市城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和评估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二十五条、六十二条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2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燃气工程必须委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既有燃气企业应委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或依据《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80H-2012)组织燃气专家进行年度安全运行检查;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变化、燃气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估或运行安全评价。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和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三)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部门燃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制定企业燃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部门燃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辖区内(含各县)燃气企业间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支援制度;

2 .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和城市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燃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部门级演练每年不得少于1次;企业级演练每年不得少于2次;部门级演练可与企业级演练联合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3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落实燃气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燃气重大危险源特性,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4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5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燃气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6 .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燃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与其他燃气

事故应急预案一并制定;

(四)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燃气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液位、压力、温度等信息的采集和监控报警装置,设置燃气浓度监测报警器、紧急切断装置,具有相应的信息记录。新建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必须配置具备远传显示、信息记录、超限报警和视频监控等功能的电子监控系统,既有城市燃气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与当地燃气重大危险源监测预警系统同步建设配置电子监控系统,电子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各级城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