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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2〕14号

USHUI.NET®提示: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06-06规定,现行有效 。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根据《自治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53号)、《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宁政办函〔2022〕20号)、《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发改服务业〔2022〕13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服务业引导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根据《自治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53号)、《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宁政办函〔2022〕20号)、《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发改服务业〔2022〕1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

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自治区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实行“聚焦重点、自愿申报、绩效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第四条  引导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的监管工作,以资金管理为主:

(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年度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三)督导开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工作,以项目管理为主:

(一)制定完善引导资金项目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初步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

(三)根据全区服务业发展年度重点工作,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组织项目(企业)申报审核;

(四)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和绩效目标;

(五)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及结果应用。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传统服务业、培育新兴服务业,发展壮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引导服务业企业规模升级,推进服务业市场化、专业化、集群化发展。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自治区本级预算资金,同一年度一个项目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传统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新兴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培育发展项目建设;

(二)服务业集聚区及其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企业培育,包括服务业企业(单位)入规上限、上规模发展以及主辅分离和服务外包等;

(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五)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项目评审及其绩效评价,服务业有关工作培训;

(六)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组织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申报引导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完善的财务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引导资金申报及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