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财规〔2024〕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电动福建”建设,进一步支持我省新能源汽车、电动船舶、动力电池等产业加快发展,规范“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特制定《福建省“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4月2日
福建省“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福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电动福建”建设的据实结算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突出重点、规范执行、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包括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能利用、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培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开发、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等;
(二)电动船舶产业发展,包括电动船舶研发设计机构引进、电动船舶电池动力推进系统研制、电动船舶示范项目建(改)造、电动船舶示范应用场景建设、电动船舶充(换)电设施建设、绿色智能船型研发等;
(三)新能源装备推广应用;
(四)动力电池产业发展,包括电池租赁、储能电池等;
(五)“电动福建”建设平台运营;
(六)对通过银行融资、融资租赁等融资方式购买智能网联汽车、省示范项目电动船舶进行贴息。
(七)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促进我省“电动福建”建设的其他相关重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工信部门按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根据资金规模、用途及省工信厅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分配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结果应用。
省工信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落实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原则上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信部门负责编制转移支付资金支出预算,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执行已批复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绩效目标并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采用科学规范的分配办法。根据专项资金的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法、因素法、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分配。
(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由省工信厅印发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标准等内容,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建立更新完善项目库,确保资金分配与项目实施保持一致。
(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支出方向、政策任务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及权重,由省工信厅商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采取项目法与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的资金,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具体奖补政策,明确奖补标准等。
(四)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