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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乡镇船舶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海渔规〔2025〕3号
沿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旅游与文化体育局、交通与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乡镇船舶交易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现将《福建省乡镇船舶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4日


福建省乡镇船舶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船舶交易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船舶安全生产,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乡镇船舶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乡镇船舶交易,是指乡镇船舶的所有人通过买卖方式向他人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助乡镇(含街道,下同)实施本辖区乡镇船舶交易业务办理、船舶识别牌号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船舶交易到外省的,卖出地乡镇要收集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