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委员会高层建筑基础和基坑护壁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层建筑基础和基坑护壁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建设字〔1994〕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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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建委,各甲乙级设计单位:
鉴于当前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基础埋深越来越深。深基坑处理不当将造成塌方,延误工期。尤其是在旧城区原有建筑密集地段,基坑坍塌危及邻近建筑物的情况屡有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当建筑场地开阔,土方开挖深度在5米以内,土质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良好,应按国家规范放坡。当土方开挖深度超过5米时,施工单位可调整放坡坡度或由设计单位进行边坡土方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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